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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22-01-18 16: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与国际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应用型一流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和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出国(境)管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我省发展大局和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高素质人才,提升学校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按照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将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因公临时出访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三)教学科研人员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安排,不作限量规定。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合处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二级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组织部、计财处等职能部门承担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一)国合处组织出国(境)计划的申报,界定对外交流合作事项范围,负责出国(境)的校级审核及统筹管理,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出国(境)团组的报批以及外事纪律教育;

(二)人事处负责审定出国(境)人员的请假、销假、执行协议的相关待遇;

(三)教务处负责出国(境)访学协议的拟定,出国(境)访学人员的选派以及管理工作;

(四)组织部负责出国(境)中层干部的政审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出国(境)科研协议的拟定,出国(境)科研人员的任务审定以及管理工作;

(六)计财处负责出国(境)费用审批、回国后费用报销工作;

(七)各单位、二级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是出国(境)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部门内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全过程负责管理,负责本部门出国(境)人员资料初审、汇总、上报国合处等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性质

第六条 凡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出国(境)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以任务为导向确定出国(境)人员、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八条 出国(境)性质分类

(一)国家公派,是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有关项目的要求和标准选拔,选派出国(境)留学、讲学、进修、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并由国家资助;

(二)学校公派,是指学校根据与国外校际间或与社会团体、研究机构间的文化交流、科技合作等协议,按照培养计划选派出国(境)留学、讲学或从事科研及其它活动,并由学校或接收方提供资助。

第四章选派条件

第九条 选派原则。有利于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条 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各二级单位应在11月中旬拟订本单位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年度计划,向国合处提交《XX必赢唯一官方网站XX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计划备案表》《攀枝花必赢唯一官方网站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申报表》和《攀枝花必赢唯一官方网站赴XX开展XX在外日程安排》。国合处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发展与出国(境)任务的密切度、任务安排的科学性以及各单位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确定出国(境)人员,审核出国(境)经费预算,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最终形成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下旬向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后执行。如年初未安排而临时发生的出国(境)重大项目,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按照办公会纪要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等特殊情形的,经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境)。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者;

(二)必须是从事本专业(业务)相关的在职在编教学、科研、管理人员;

第五章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公派,申请人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有关项目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申请,然后将网络申报书打印后及其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国合处,国合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进行下一步遴选。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计划,学校公派教学科研人员应在出访前2个月将以下材料报送国合处:

(一)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必须提供会议主办方的背景和资质,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提交会议录用论文的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开展包括合作研究、短期培训、专业交流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提供公务活动日程。一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提供详细日程安排,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每周公务活动计划;

(三)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类团组,要合理确定带队教师数额,教师在外停留时间应与学生同步。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出国(境)人员的报批。校级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后先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其他人员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同意后,由国合处报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校级领导干部还需由国合处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申请审批通过后,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国合处须将对团组人员的身份信息、详细的在外行程安排、经费预算和来源、境外邀请单位等信息如实在校内公示栏或局域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获得校级批准后,出国(境)人员须到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地点进行信息采集,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

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凡确定出国(境)人员,由国合处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其进行包括保密意识的行前教育,并签署安全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凡出国(境)人员归国回校,须在回国一周之内到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并按出国(境)前签署的合同提交相应的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出国(境)回校后,出国(境)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合处,由国合处统一交与中共四川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集中保管;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护照应在一周内交与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出国(境)人员应在一周内向国合处提交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以及与出访任务相匹配的高质量照片。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出国(境)事项完成情况、成果及心得体会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教务处、出国(境)人员所属单位、财务处切实加强出国(境)的经费管理。

(一)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按学校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突破;

(二)出国(境)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三)出国(境)团组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四)出国(境)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国合处和计财处审批同意;

(五)校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余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席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坐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六)出国(境)经费采用先行审核制度,财务处根据项目的出国(境)交流经费预算进行额度控制,对使用外方资助经费的出国(境)申请,国合处负责预算审核;

(七)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八)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凭出国(境)有关批件、护照及出访总结、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登机牌等票据,核实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出访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九)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在外停留天数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所在国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估,强化监督追责。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二级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应对每一个出国(境)人员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一)已批准公派,但未按学校规定的派出程序办理所有手续而自行出国(境)者,取消公派资格,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出国(境)人员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未按约定按期回国、服务期未满便离开学校等违反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违约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双方协议执行;

(三)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回国一周内向国合处提交出国(境)护照及出访总结,并接受对护照及出访总结的审核;

(四)各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报告会、绩效评估会及成果展示会,确保出访成果及时共享;

(五)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以及其它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二十四条 攀枝花必赢唯一官方网站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合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或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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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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